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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6章:诉讼


李择明不相信,也不敢去相信。河东允背叛他,他没什么好说的,毕竟他能为了利益背叛他父亲,自然也会为了利益背叛他。能力虽有却没有忠诚度,李择明也只当他是一把趁手的刀。
可稚爱……为什么?
就算她因为半导体工厂的事情要和他离婚,又何至于做到这个份上,弑弟杀父…难不成她是为了李择宪才……
不,这不可能!
李择明要求见徐稚爱,他要听到她亲口承认,否则他是不会信的,然而徐稚爱却不愿意见他。
财阀家的丑闻、继承之战、前总统崔明慧锒铛入狱、知名网球运动员检举丈夫旭日集团会长。
不止韩国人在吃瓜,新闻还被营销号转载到了其他国家,所有人都活跃在瓜田,想知道检察院那边的最新消息。
律师没有夸大其词,检察院确实已经掌握全部证据。徐稚爱提供了李择明书房保险箱内的关键文件,证实旭日集团以项目合作为名,向崔明慧亲友实际控制的德国空壳公司支付了216亿韩元。
此外,证据还指向四年前,李择明为实现对旭日集团的实际控股,推动旭日物产与旭日生活的股权合并,曾贿赂崔明慧,向旭日集团大股东国民年金公团施压投出赞成票。而在股权合并完成仅半个月后,两人便签订了一份金额达200亿韩元的咨询合同。
河东允则是整理上交了李择明和自己的线上沟通内容、录音文件、药物检验报告。李择宪和李哉民,一个车祸重度烧伤休克而死、一个因没有按时吃降压药导致突发脑梗瘫痪在床。证据将李择明锤得很死,没有给律师任何辩驳的空间。
新上位的李俊冕作为进步派的代表,奉行派内主张的“公平优先”,不同于保守派,他们倾向于加强对财阀的监管,上位之后总是会推出一些打击他们的手段。所以李择明也算是撞上枪口,成为李俊冕杀鸡儆猴的第一只鸡。
财阀纵使势力强大,但也受约束,和青瓦台是互相制衡、互相利用的关系。一开始只是检察院调查李择明,但有了李俊冕的介入,事情的严重性就上升到一个更高的级别。
先不管什么“三五定律”,行贿加上买凶杀人,徐稚爱作为李择明的妻子,提供的证据太过致命,李择明是板上钉钉要坐牢了。
而等他再次见到徐稚爱,已经是一个月后的离婚诉讼法庭,她请来的律师李择明还认识,BK集团的许炫宇。也是在这一刻,李择明才终于相信徐稚爱是真的处心积虑想要他锒铛入狱。
可是为什么?她为什么要这么做?
李择明觉得自己仿佛生活在《楚门的世界》里,陷入了一个巨大的谎言,他在想,结婚后他自认为和徐稚爱相处的甜蜜时光,是不是她为了帮李择宪报仇的忍辱负重。
何其的讽刺!
但推测终究是推测,李择明还是想要一个准确的答案,可徐稚爱至始至终都没有给他一个眼神。她只是端坐在原告席上,低垂着眉眼,过于精致的美让她有种拟人感,在没有动作时,像一尊无悲无喜的圣母像。
很快开庭,许炫宇考上律师不久,接到第一个委托却是徐稚爱的离婚案。但这个案子不像其他诉讼案那么简单,毕竟徐稚爱和李择明身份复杂,涉及到的财产数目过于庞大,要切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。
好消息是,李择明为了向徐稚爱证明他的心意,在结婚前并没有听从律师的意见签署婚前财产协议。所以他名下的股份和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后会以最大的比例分给徐稚爱。
许炫宇起身进行观点陈述,
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:
作为原告徐稚爱的代理律师,现就其与被告李择明的离婚纠纷一案,发表如下陈述,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一、被告的严重犯罪行为已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,符合大韩民国《民法》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
根据《民法》第840条及相关司法判例,婚姻关系存续的核心是夫妻间的信赖与共同生活基础,当一方存在严重侵害婚姻本质的行为时,应认定为“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”。
本案被告的行为已远超一般过错范畴:其一,被告因贿赂前总统、弑弟杀父等多项重罪被判处监禁,该等犯罪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底线,更彻底摧毁了夫妻间信任的道德基石。
其二,被告的犯罪行为并非临时起意,而是长期蓄意谋划的恶性事件,其漠视法律、践踏人伦的品性,已使得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完全丧失。
需特别说明的是,大法院多次在判例中明确当配偶一方因严重犯罪被监禁,导致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,即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,法院亦应准予离婚。
本案中被告的刑期漫长且犯罪性质极其恶劣,显然符合这一法定情形,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。
二、案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原告对财产形成具有实质贡献,有权获得公平分割
根据《民法》第830条及相关规定,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,但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合作积累的财产、归属不明的财产,均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纳入分割范围。
被告作为旭日集团会长,其名下的房产、股权、存款、投资收益等巨额财产,虽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,但均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,且与原告的家庭贡献密不可分。
参照GL集团会长离婚案的司法实践,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明确:财阀会长的企业股权虽登记在个人名下,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、企业经营收益,均因配偶的家庭支持而获得稳定发展基础,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。
本案中,我当事人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和旭日集团对外事务,包括定期探望重病的李哉民会长,主持旭日集团公益项目等,该贡献已被韩国司法判例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重要支撑。正是我当事人的付出,才使得被告能够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,旭日集团的发展壮大与我当事人的贡献具有直接因果关系。
恳请法庭秉持法律‘公平分割、保护无过错方’的基本原则,参考GL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,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,并支持原告获得不低于40%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,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感谢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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