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0章 全部反驳!
裴衍舟猛地抬头,脸上满是慌乱。
他嘴唇哆嗦了半天,组织不出完整的语言。
到最后,只能磕磕巴巴地开口。
“审判长,我……我当时就是喝多了,一时糊涂……我不是故意要伤害她的……”
“二十三年真的太久了,我还年轻,我知道错了,求法庭从轻处罚……”
他翻来覆去就这几句话。
既拿不出新的辩解依据,也不敢再硬喊无罪。
只能表露出他对漫长刑期的恐惧。
说到底,他不是知道错了,他只是怕了。
说了没两句,裴衍舟就垂着头小声道:“我……我说完了。”
闻言,旁听席前排的裴振邦脸色一沉。
他有些恨铁不成钢地攥紧了拳头。
这么关键的环节,他竟然说出这种话!
如果不是因为他只有这么一个儿子,裴振邦也不会这么上心。
身旁的魏长峰眉头微蹙,随即从容起身接过话头。
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。”
“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,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。”
“第一,原审认定强奸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”
“被害人醉酒不假,但醉酒不等于完全丧失性自主能力,现有证据无法排他性证实性行为违背其真实意志。”
“双方此前同学关系融洽,被害人全程未激烈反抗,不能仅凭醉酒状态就直接推定强奸。”
他语速平稳,条理清晰。
即便已经如此劣势,他仍然能够稳住心态。
多场官司打下来“魏铁嘴”的名号,可不是浪得虚名!
“第二,妨害作证罪认定不能成立。”
“三十万元是上诉人家属出于歉意主动支付的人身损害补偿,谅解书由被害人亲笔签署、按捺指印,全程无暴力胁迫、非法拘禁情形。”
“所谓‘言语施压’,只是正常协商沟通,远达不到妨害作证罪的构成标准。”
“一审以主观推定定罪,缺乏法律依据。”
听到这,不少人都笑了。
这魏长峰仍旧抓着这点不放,可事实已经摆在眼前。
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,他也只能这样装瞎。
可审判长却不会听他的一面之词。
“第三,原审量刑畸重,突破罪刑相适应原则。”
“强奸罪判处十五年、妨害作证罪判处八年,均已顶格裁量,明显受被害人烈士遗属身份及网络舆论不当影响。”
“身份因素不能成为突破法定量刑尺度的理由,否则即属量刑不公!”
这第三条,才是魏长峰的杀招。
身份因素,不能成为突破量刑尺度的理由!
一旦超过,那属于什么?
属于量刑不公!
“第四,原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。”
“一审全程网络直播,原告代理律师自带流量,当庭引导社会情绪,难以保证合议庭完全中立裁判。”
“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该情形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。”
魏长峰顿了顿,语气加重几分。
“综上,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,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,或裁定撤销原判、发回重审。”
“即使认定罪名成立,也请大幅核减刑期,作出罚当其罪的公正判决!”
话音落下,他从容落座,一副据理力争的专业模样。
他的发挥还算稳定,裴振邦悬着的心稍稍落下。
不愧是重金请来的金牌律师!
哪怕证据不利,也能从规则和逻辑上挖出辩护空间!
可这时,直播间弹幕瞬间吵成一片。
【偷换概念还是他会啊!醉酒没反抗就是自愿?什么歪理!】
【说白了就是抠字眼钻空子,根本不管基本事实!】
【让他女儿也经历一遍相同的遭遇,看他怎么想!】
【说真的,对面这个律师果然有东西,要不是证据太扎实,还真可能被他绕进去!】
【嘴是真硬,都锤成这样了还能说无罪!】
“上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发表完毕。”
宋明远看向公诉席,“请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。”
检察员张宏应声起身。
他声音洪亮,逐条驳斥。
“针对辩护人的上诉理由,出庭检察员逐一答辩如下。
“第一,强奸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”
“酒店监控、医护记录、同行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害人已达到严重醉酒状态,丧失自主防卫与表达能力,在此情况下发生性关系,依法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。”
“所谓‘关系融洽、默许同意’无任何证据支撑,纯属主观臆测!”
裴振邦的脸色突然一僵。
没想到,这检察员第一句话,就直接驳回了他们的上诉意见,完全不留余地!
如果不是裴振邦事先贿赂不成,他甚至会合理怀疑,这检察员是不是被原告收买了!
在这场官司之前,他就各方打电话拉关系。
甚至把电话打到了某些官员那里。
只是很可惜,并没有想象中的转机。
那些官方的人员,并不是他用钱就能收买的。
“第二,原告提出的妨害作证罪认定于法有据。”
“完整协商录音清晰证实,三十万元支付以签署谅解书、撤回报案为明确前提,属于典型的贿买方式妨害作证,并非单纯的民事补偿。”
“被告人事后反咬被害人敲诈勒索,更进一步印证其逃避制裁的主观恶性!”
张宏的每一句话,都像是钉子一般,狠狠钉在裴衍舟的胸口。
他只觉得四肢无比沉重,整个人的呼吸也变得急促。
他如今已无比后悔,为什么那天晚上要这么冲动。
如果给他一次重新再来的机会,他绝对不会重蹈覆辙。
只是很可惜。
世界上哪儿有那么多重新再来的机会?
“第三,原审量刑适当,于法于规有据。”
“上诉人犯罪情节恶劣,事后拒不认罪、串证翻供、恶意诽谤被害人,且侵害对象为烈士遗属,依据相关司法指导文件依法从重处罚!”
“全部刑期均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,不存在畸重情形。
第三条反驳,直接回绝了对方量刑过重的帽子!
“第四,原审程序完全合法。”
“公开审理、网络直播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公开的法定举措,并非程序瑕疵。”
“辩护人以‘舆论影响公正’为由主张发回重审,无任何事实证据支撑,不能成立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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